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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也不能以拍摄他人隐私为“已任”

  参加刘嘉玲与梁朝伟婚礼后的王菲、李亚鹏,在返回泰国,准备转机飞往北京、香港等地时,未曾料到,李亚鹏走出泰国机场时,因为女儿李嫣被众记者拍摄,在再三劝阻不听,失去耐心和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李亚鹏与在场的香港某媒体记者发生激烈争执,最终还动手打了两媒体记者。(见7月23日网易娱乐新闻)

  李亚鹏作为公众人物,在机场动手打记者,确实不应该,不管是何种理由动手都不应该,君子尚且动口不动手,何况李亚鹏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呢!但是一个正常的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男人,忍耐也是有底线的,那就是:李亚鹏之女——李嫣,本因有生理缺陷,且年龄尚小,为什么这些记者非要在她的伤口上撒盐?李亚鹏的冲动,也是冲动的有道理的。反之,我们就不说公众人物李亚鹏不该那么冲动,但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指公民所谓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名誉、肖像、隐私等内容。凡是维护主体作为一个法律意义的人的一切要素,均可以认为属于人格尊严所保护的范围。本条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隐私权,但是人格尊严本身的弹性内涵为公民隐私权的其他立法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也作了公民的名誉权与上述同样的规定,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方面,与隐私权有一定的联系,李亚鹏为了保护女儿兔唇的隐私,就是捍卫其隐私的人格尊严,其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是人之常情,是一个正常男人的正常反应。

  但让笔者不明白的是,作为一些媒体从业人员,不但是一些饱读诗书之人,而且也应该是深谙法律条文之士,为什么非要乐此不疲,契而不舍地以揭他人隐私为“已任”为自豪?并且连一点恻隐之心都没有,一个几岁的孩子,难道非要唤起让其一辈子生活在曾经缺陷的阴影中?这些为了自己“切身利益”的记者们想过吗?如果他人这样不遗余力以揭露你家的隐私,你作何想?将心比心吧!此次李亚鹏事件一些媒体记者无良无耻简直到了极至,不说李亚鹏为了家人的隐私忍耐到了最低底线,连我们都觉得士可忍,孰不可忍。虽然说采访报道是记者的本职工作,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但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是记者的本职工作职责中也没有要求专揭他人隐私为专长,记者不顾当事人的感受,蛮横无理地强行拍摄,不但有违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而且有悖人道。虽然我们不能说李亚鹏打记者打得好,但至少这次的教训应该引起某些记者们反省反思。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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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茧成蝶 云天翱翔
2楼 2008-07-27 02:52:19
有的记者无良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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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发生反共的右派政变,我断定他们也是不得安宁的,很可能是短命的,因为代表90%以上人民利益的一切革命者是不会容忍的。那时右派可能利用我的话得势于一时,左派则一定会利用我的另一些话组织起来,将右派打倒….
3楼 2008-07-27 14:45:38
有些人很反感记者,记者就应该离他们远一点,把机会留给那些很想出名的人,他们会感恩不尽的。
4楼 2008-07-27 23:19:13
狗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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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不明白,这个世界变化快。
5楼 2008-07-28 21:22:45
(*^__^*)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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